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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精神障礙指的是大腦機能活動發生紊亂,導致認知、情感、行為和意志等精神活動不同程度障礙的總稱。常見的精神病有:情感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礙、腦器質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礙、更年期妊娠合并精神障礙、偏執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礙及各種器質性病變伴發的妊娠合并精神障礙等。
作為臨床概念,妊娠合并精神障礙一詞含義廣泛,界限模糊。較輕者如人格障礙及神經癥同正常心理通常只有量的差別,而某些不符合現行社會規范的行為如同性戀、反抗社會規范的人格障礙以及藥物依賴是否應視為妊娠合并精神障礙,一直存在爭議。但由司法角度來看,妊娠合并精神障礙的定義關系到病人強迫收檢問題以及判定涉法當事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非常重要。在一般司法條文中,妊娠合并精神障礙的定義較嚴格,一般只重視那些思維或情感有嚴重障礙而對其行為性質、意義及其后果失去認識和判斷能力,對行為表現失去控制能力的情況。
妊娠合并精神障礙不同于一般內科疾病,診斷主要依靠癥候群及病程的識別。幾類最常見的妊娠合并精神障礙并無器質性病理基礎,也未找到特異性病因。所謂器質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礙雖有器質基礎,但它實為相應器質性疾病的癥狀的一部分,并非獨立實體。因而習用障礙一詞來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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